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 来源:秀车网 2025-04-30 汽车
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有明确标准的。
首先,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不同。比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 12 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15 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13 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10 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 15 年;专用校车使用 15 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20 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 9 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 10 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 15 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30 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 10 年,集装箱半挂车 20 年,其他半挂车使用 15 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 13 年。不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11 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 2 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其次,已注册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也应当强制报废: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再者,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比如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 15 年;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另外,对于私家车,2013 年 5 月 1 日起 15 年的强制报废年限已被取消,60 万公里引导报废。超过 15 年且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公里的,需要每年检验两次,不合格车辆将强制报废。出租车使用年限 8 年;国产皮卡强制报废 15 年;中型出租车使用年限 10 年;重型、中型和轻型卡车使用寿命 15 年;半挂牵引车使用寿命 15 年;小型货车使用寿命 12 年。
还有,已登记的机动车存在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现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车辆增加了一项处罚:车辆符合报废条件但未及时登记注销的,车管所将作废其车牌号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