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的相关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3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明确告知当事人。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自检验、鉴定委托书提交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交警扣车的期限不会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是,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时间范围,具体的扣车期限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具体法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