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