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3、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重新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4、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所以,科目二考试最多可以补考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