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书面证据。
2. 进口货物:收到货物。
3. 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服务。
4. 转让股权、股票:权利变更登记之日。
5.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际收到之日。
6. 财产转让:产权转移书据上注明的所载日期。
7. 房地产交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
8. 继承、赠与:受赠人或者继承人实际收到所得之日。
9. 存款利息:利息所得支付之日。
10. 债券利息:债券到期日。
11. 保险赔款:赔偿支付之日。
12. 税收滞纳金、罚款:税款应纳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税种和具体业务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参考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