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
1、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如果未购买其他机动车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2、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确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复核原机动车信息,核实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重新启用原车号牌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所以,一般来说,过户后的几天内就可以开始申请使用原来的车牌号码了。但是具体的操作时间和流程可能会因当地的政策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