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罚款金额,而是授权给公安机关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等违法行为的;(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五)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六)驾驶机动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