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或者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一次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到80%的,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的,或者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到80%的,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的,或者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