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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的争议
- 来源:秀车网 2024-12-20 交通违章
“无责赔偿”是向来受争议的一条原则,给你举个案例:甲开车撞上乙的车辆,甲属追尾应负全部责任,但由于有了无责赔偿这一条,甲就可以要求无责任的乙方向其赔付财产损失100元(假定本事故中人员伤亡),不但乙想不通,任何人都想不通,没有责任却还要赔钱,假如乙被追尾造成损失共计200元,却还要再给甲100元……
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交强险财产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因为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 》还是《 交强险条例 》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是可以被人们认可的。
所以,“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由有责方的交强险代赔,目的是交通强制保险要保证第三者的最大利益。所以有一个无责代赔,前提是双方必须都有购买交强险。所以无责赔付并不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