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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停车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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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停车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比如消防栓、公交车站、路口、道牙子涂成黄色的地方,还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这些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能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非使用这些设施,否则不许停车。车辆停稳前不能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能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路边停车要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要立即驶离。城市公共汽车不能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其次,违停处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再者,违停处罚标准是,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 100 元、不记分。

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分为允许停车、禁止停车、允许临时停车三种情形。允许停车在规定地点及政府施划的停车泊位。禁止停车的地方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地方。允许临时停车要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另外,违章停车处罚还分多种情况。违反禁令,在标志、标线明确提示禁止停放的区域停车,适用《省条例》第 57 条第 1 款第 1 项,处罚 100 元,驾驶人在不在现场都不影响处罚,不需先行警告。违反禁令,驾驶人在现场拒绝驶离的,适用《交通安全法》93 和《省条例》第 58 条第 1 款第 26 项,处罚 200 元,需要先行警告。违反停车规定,在不应当停车地点停车,经警告后当事人拒绝驶离或不在现场的,适用《省条例》第 56 条第 1 款第 18 项,处罚 50 元,需要先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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