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复议机关: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提交复议申请书: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行政复议请求及主要事实和理由等。
3.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在复议申请书中,应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文件、证明材料等。
4. 递交复议申请书的方式:可以亲自递交,也可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递交复议申请书。
5.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如果不受理,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6. 复议审理过程: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复议决定。
7. 复议决定的送达: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决定书应载明复议请求、事实、理由、证据、复议结果等内容。
8. 复议决定的执行:如果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