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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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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起诉地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协议选择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某一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6.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7.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 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具体起诉地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上述规定来确定。在准备提起诉讼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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