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一般是指人数较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人数一般应当是三人以上。
2. “斗殴”,主要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暴力手段进行争斗的行为。这里的“暴力”不仅包括直接的暴力行为,也包括威胁、恐吓等间接暴力方式。
3.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5. 对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停止形态,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只要在没有构成其他严重的犯罪后果之前自动退出的,可以视为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